我從來都不知道偽造私文書是很重的罪,是要判刑的。輕判幾個月,可易科罰金及緩刑或緩起訴,但是也有重判的幾年,二年以上就沒法緩刑或緩起訴,要在牢裡過。更嚴重者有可能裭奪公權終身。
好嚴重唷!
昨天晚上在網路上爬了文。
何謂偽造文書罪??
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,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,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,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,亦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,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。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,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、收益、處分權有所損害,亦屬之。
構成要件:
一、須為文書
二、有偽造、變造之行為
三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
中華民國刑法 第210條(偽造變造私文書罪)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217條(偽造盜用印章、印文或署押罪)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盜用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
所以我們生活裡,無形中也犯了不少偽造文書罪吧!尤其是影印原文書,或者代人簽名...
而且偽造文書罪是公訴罪,提告後是沒法撒銷告訴的,只有起訴或不起訴二種結果。
唉!不知要怎麼辦才好?一波未平一波又起,我快要被逼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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